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雇佣关系的定位及其法律调整模式1[摘要]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外的雇佣关系不是完全私法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其在本质上应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故对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宜采用现阶段与劳动关系“分而治之”、由民法加以调整的模式,而应统一纳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体系,由劳动法予以全面规制
本文检讨了雇佣关系的错误定位以及分别调整模式的缺陷,并对建立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了阐释
[关键词]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定位;法律调整模式一、雇佣关系的涵义及其与相邻概念的区别顾名思义,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劳动关系作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只适用于在这五种单位中所发生的正规用工的劳动关系,从而使理论上的调整对象范围在实践中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由此也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
“雇佣关系”(又称“雇用关系”)一词,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民法中即有使用,1其涵盖面甚广(包括了后来所称的劳动关系),以合同法规范调整之
我国法学界目前使用该词,也常有不同释解,大体可分两类:一是把雇佣关系视作与劳动关系互相并列的两种社1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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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第2页共15页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5页会关系;二是认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并列概念,而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即雇佣关系为一般关系,劳动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故劳动关系从属于雇佣关系
民法学者大多持“包容说”
2为研讨的方例,本文所说的“雇佣关系”系采“并列说”,即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