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物运输合同法论货物运输合同法第304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了托运人有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义务。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的前提。如果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情况一无所知,他也无法完成货物运送义务,故托运人负有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义务。托运人申报的时间一般是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时或填写货物运单时,所谓货物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应承运人要求填写的表明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单据。托运单对于承运人来说是运送物情况的说明书。托运人报告的情况,依本条之规定主要为:1、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这是依收货人为法人或自然人而定),或者依据托运人所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在到达目的地后可及时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2、收货地点,也是运输合同的目的地,运输行为的终止地;3、货物的性质,是否为危险物品,易碎物品,贵重物品等,以便承运人更好地组织运送;4、重量与数量,申报这些以便承运人在托运人交付托运物时作核对之用,而且承运人可据此以及货物性质、收货地等决定运费数额;5、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这些主要依据运输的具体情况以及承运人请求而定。比如运送开始及运送物交付时间、运送方法、运送路线等。以上是托运人应申报的情况,如果托运人不申报或申报不真实、不准确的,依本条第2款处理。在实际生活中,托运人的申报情况一般是通过填写托运单来说明,因为货物运输合同多为标准合同,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一般填写托运单即可,并不必另外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托运单为合同成立之证明托运单上填写之内容为合同的内容。当然本条并不排斥当事人另行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因为依本条之规定,托运人虽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但并不负填写托运单之义务,托运单是应承运人的要求填写的。但无论是否要求填写托运单,都不免除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单作为运送物附随证劵,不仅使承运人知晓运送物情况,在几个承运人以同一方式联运的情况下,也使后面的承运人知晓运输合同的内容及其前手的权利义务。由于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义务的前提,故托运人应真实地、准确地报告,如果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则为义务之违反,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例如,将易燃、易爆物告知为普通物,招致爆炸、燃烧的;将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目的地告诉错误,致使运送物交付增加费用的;托运人将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申报不真实的,均为缔约上的过失,所谓缔约上的过失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而接触时负有说明、告知、注意义务,当事人违反这一义务。本条中“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包括托运人申报的情况不真实和怠于告知两种,所谓怠于告知是指对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知而故意不告知,或因过失而未告知或者因过失不知而未告知,对于由此而发生的损害,托运人自应依本条第2款负责。由于托运人此项告知为法律上之义务,故只有托运人能证明自己无过失或者证明承运人对应告知情况已有所知时,始得免除赔偿责任。对于本条中所指“造成承运人损失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损失为运送货物的灭失或毁损。因为承运人要承担无过失责任,这时承运人可以告诉不真实或怠于告知为理由抗辩;若损失为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或其他运送之物的,承运人有独立诉权,可以请求托运人赔偿。如果承运人对损失亦有过失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托运人之责任。第305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本条规定托运人有交付有关货物运输所需文件之义务。托运人提交货物运输有关的文件与上条报告义务一样,均为货物适于运输之准备,在准备妥当以前,承运人的运送义务也不可能开始,故交付必要之文件属于准备范围,而请求有关机关制作文件并交付承运人是托运人应尽之义务,由于这些文件的制作需依特定程序,故促使该程序的进行也是托运人应尽的义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