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洗钱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国际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也随之大量的发生,后续的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贸易总额的8%,其已严重影响到了全球经济的正常发展。严峻形势下,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洗钱罪,但由于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在社会法律意识、法律机制的协调与完善等各方面仍有不足。本文本人对于洗钱罪在刑法中若干问题进行一些剖析,希望对我国以后的立法、执法等方面能起到微薄借鉴之力。关键词:上游犯罪;明知;罪数区别20世纪以来,国际范围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引起了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洗钱犯罪也被列入21世纪十大犯罪之首,控制和惩治洗钱犯罪,现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和艰巨的任务。中国是新兴的市场环境,由于自身的体制尚不完善,所以遭受国际洗钱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日益突出,对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冲击。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我国继1997年《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之后,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洗钱罪的三类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2006年10月31日出台的《反洗钱法》更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本文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洗钱罪主观要件“明知”的内涵以及与相似犯罪的区别等问题进行探讨。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若干问题(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在谈论洗钱罪常常涉及到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两个概念。由于洗钱行为一般是将贩毒、走私、黑社会、贪污贿赂、诈骗等犯罪所得和收益通过复杂的交易手法转变为表面合法化的财产。因此,我们将能够获得资金收益并直接诱发洗钱动机的犯罪称作上游犯罪,而将洗钱罪称作下游犯罪。如果要准确的把握洗钱罪,应该首先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大致有四种做法: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比如法国在1994年生效的刑法典,也正是为了遏止毒品犯罪这个初衷而设立洗钱罪。但是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犯罪;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1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修改来看,我国应该属于上述四种分类中的第一类。不过有关立法部门已经把立法重心有所扩大,把法律制裁的着力点转移到打击洗钱犯罪的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加强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需要这个出发点上来了。但是目前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已经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范围。而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范围明显过窄,这一限制既不利于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协助和合作,也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实践中对某些案例处理已经缺乏刑法依据,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二)在现实法律操作中,狭窄的上游犯罪可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中,可以包括盗窃、抢劫、抢夺等的犯罪,而这些犯罪往往伴随着收益,所以,上述的这些犯罪是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又是不归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犯罪单独发生不能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来对待,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身份出现却能够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样情形势必会导致同罪异罚的现象发生,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再如海南黄汉民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汉民非法侵占了他人家族企业一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