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破产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已于 2007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
新破产法增加了破产重整一章(第八章)
"破产重整"是引进英美法系的一种破产保护制度,使那些濒临绝境的企业真正有了重整、拯救的制度保障
一、上市公司重整申请 1、债务人(上市公司)依据破产法规定直接申请法院进行重整(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人(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3、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裁定 重整裁定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作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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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1、重整期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由此可见:重整的法定期间为六个月最长不能超过九个月
债务人或其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减债谈判,与战略投资人资金或资产进入债务人的谈判、债转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重整计划都应该在这一期限内完成
任务之艰巨,时间之紧迫是可想而知的
如何充分运用重整期间是对重整参与各方战略决策和智慧的重大考验
应当强调的是,如果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裁定作出的时机把握 重整参与各方在就减、免债务(包括债务清偿或延期清偿方案)、战略投资人的资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