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发泸市人办〔2008〕77号泸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程序(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现将《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1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事业单位聘后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程序,严格内部的人事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实行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与职工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办理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聘用合同的解除包括自行解除、单方依法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
第二章终止聘用合同程序第四条当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五)情形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备案表》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
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2等手续、并发给本人《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第五条当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二)、(三)、(四)情形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
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
第三章解除聘用合同程序第六条在聘期内,个人以书面形式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在聘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单位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
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
单位不同意或主管部门不批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3日内将不同意的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