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发泸市人办〔2008〕77号泸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程序(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现将《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1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事业单位聘后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程序,严格内部的人事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实行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与职工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办理适用本程序。第三条聘用合同的解除包括自行解除、单方依法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第二章终止聘用合同程序第四条当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五)情形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备案表》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2等手续、并发给本人《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第五条当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二)、(三)、(四)情形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第三章解除聘用合同程序第六条在聘期内,个人以书面形式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在聘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单位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单位不同意或主管部门不批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3日内将不同意的答复意见送达受聘人员并告之理由。第七条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在聘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单位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第八条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出现《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填写《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应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解聘人员。在被解聘人员收到《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在聘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单位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4表》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第九条在聘期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聘合同的,应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在聘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单位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第十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用人单位应在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将《泸州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审查,经备案审查后,及时办理下编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第四章人事关系转递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5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第五章聘用合同责任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聘用合同》约定不明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送达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发给个人《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及不同意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意见等时,应当由个人签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