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报告书一九九八年二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年1月由总督会同行政局任命成立。法改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香港法律改革的论题。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梁爱诗女士,律政司司长(主席)梁爱诗女士,律政司司长(主席)李国能先生,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首席法官严元浩先生,法律草拟专员严元浩先生,法律草拟专员王津先生,太平绅士王津先生,太平绅士文礼信先生文礼信先生史维理教授史维理教授列显伦先生,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列显伦先生,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吴斌先生,太平绅士吴斌先生,太平绅士佳日思教授佳日思教授马可飞先生马可飞先生麦列菲菲教授,太平绅士麦列菲菲教授,太平绅士张达明先生张达明先生廖长城先生,资深大律师廖长城先生,资深大律师赖福明医生赖福明医生法改会的秘书为施道嘉先生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香港湾仔告士打道告士打道3939号号夏大厦夏大厦2020楼楼电话号码:电话号码:2528047225280472图文传真:图文传真:2865290228652902电子邮址:电子邮址:hklrc@hkreform.gov.hkhklrc@hkreform.gov.hk这份报告书亦可在互联网络上查阅,网址为http://www.hkreform.gov.hk。这份法改会报告书的撰写工作主要由高级政府律师云嘉琪女士负责。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报告书研究报告书目录目录页页引言引言11产品责任1研究范围2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2会议3谘询3第第11章章香港的产品责任香港的产品责任44第第22章章香港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香港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77刑事责任7违反法定责任的民事责任8民事责任9合约法9疏忽法11第第33章章现行法律的缺点与矛盾之处现行法律的缺点与矛盾之处1515合约法15疏忽法15法律上矛盾之处——零售商比制造商负上更重的责任16改革方向16第第44章章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产品责任法律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产品责任法律1818引言181977年斯特拉斯堡公约18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19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的要点19斯特拉斯堡公约与产品责任指令的分别21产品责任指令的实施22有关非强制条文的实施方面23联合王国24中华人民共和国28日本30澳洲31第第55章章欠妥处理办法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欠妥处理办法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3333引言33新西兰——中央赔偿基金33强制保险34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货品表现”办法35第第66章章美国美国————反对实施严格责任的个案?反对实施严格责任的个案?3838引言38美国的严格责任38美国经验带来的教训40第第77章章建议建议4444赞成及反对改革的理据44政策目标46其他可行方法47中央赔偿基金47强制保险47“货品表现”办法48改革建议48责任基础49欠妥的定义49相关时间50负责人士51负主要责任人士51负次要责任人士51产品范围54未加工农产品及猎物55组件58有权起诉人士60免责辩护61发展风险的免责辩护61赔偿64最高限额64最低限额66欠妥产品的损坏66放弃条款66时效期限与截止期67拟议法例的适用范围71第第88章章建议摘要建议摘要7373引言引言产品责任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1这论题是美国在七十年代2已通用的词汇,现已渐渐为各国律师采用,并促使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委员会进行多项具体研究,令保障公众人士免受不符合适当安全标准产品影响的法律条例讯速增加。2.新的商业的手法与转变中的社会态度,使我们有需要检讨产品责任法例。3产品不独变得更复杂,经销方法亦有实质的改变。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及赔偿皇家委员会于1978年的报告中发表意见,如下:“直至工业革命的相当后期,多数产品仍由小企业制造,通常是直接售予使用者。今日的情况已不相同。生产规模、复杂科技、产品涉及的工序、生产商及经销商的数目,以及产品生产及消费数量,均有改变。消费者只好信赖素不相识的生产商及他不明白的工序。”43.1977年斯特拉斯堡公约的专家委员会亦有类似的看法,并指出:“工业发展及科技进步愈来愈多牵涉有关生产商责任的事件,而国际间商贸的增长,使某些牵涉生产商责任的事件加添国际色彩”54.很明显,已不能期望消费者可靠一己的判断来决定一件复杂产品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