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感想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XX年7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7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1页共11页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