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作为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载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第1页共4页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