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政治国家结构形式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
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
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
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
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
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
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
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
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
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
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美国采用两党制
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
两党制在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
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
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
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用心爱心专心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