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浅谈租赁合同和其他类似合同的区别(一)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区别标准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租赁合同是有偿的,而借用合同则是无偿的。其中承租人是否支付租金,更是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最明显的差异和区分标准。在实践中,往往可依此直接判断合同的性质属于租赁或是借用。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来说,都是有偿的。其中出租人以自己所有或使用、占有之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则为自己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而支付租金。而借用合同虽然也是对物的使用、收益,并于使用之后返还给借出人,但借用人并不因此而付出任何代价,属于无偿使用,属于单务合同的范畴。因此,在实践中,无论合同采用“租赁合同”的名义还是“借用合同”的名义,其实质究竟如何,仍需依是否为有偿而定。当然,这样说并不是不允许将物无偿供他人利用,而是基于有偿与无偿的不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的名称将有所不同,同时,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略有差异。如基于合同的有偿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要比借用合同的出借人承担较为严格的义务,如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完全的担保义务、对租赁物承担维修和保养的义务等。其中出租人对未将租赁物存在的瑕疵告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时遭受损失的,出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出借人则不需要负担如此高的义务,出借人仅仅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将借用物存在的瑕疵告知借用人时,才需要对借用人在使用借用物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标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履行的结果,均包含了一方当事人取得原来本不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受益权,因此,二者也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的订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对其使用、收益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则是在某种程度上将买卖和租赁的某些法律特征进行了结合,因此不能以此标准来判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三)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标准对于租赁合同来说,无论是定有期限的,还是未定期限的,也无论租赁人事实上对财产的租赁时间有多长,承租人均不能当然地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租赁合同为转移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故承租人亦仅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借贷合同则不仅包括对物的使用、收益权,还包括对该物的处分权。这是两者的区别所在。因为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在于利用该物并获得利益,在完成利用后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而借贷合同中,借用人的目的则并非仅在于使用收益,而是以对借贷物进行消费为目的,进而对该物自由地支配,并于其后以相同数量、种类、品质的物返还给贷与人。比如日常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生活中柴米油盐的借用、返还,民间春耕时节互相贷借种子,约定特定时期归还相同数量种子等等,就属于借贷合同。我国《合同法》仅仅对借款合同作了规定,而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中比较特殊、典型的种类。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不同国家对借贷的立法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如法国法将供使用而不毁损物的借贷称为使用借贷,将因使用而消费物的借贷称为消费借贷;德国法将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与租赁并列规定为独立的三种合同;日本民法也将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分别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将消费借贷与使用借贷统一规定为借贷。而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则较为一致地将消费借贷称为借贷,将使用借贷称为借用,二者为两种各自独立的合同类型。另外,租赁关系与借贷关系也还存在其他的不同。如在租赁关系中,因为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没有处分权,他的债权人也就不能将租赁物作为自己债务的标的,主张以租赁物清偿其债务;在承租人破产之时,其租赁物亦不能被列人破产财产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