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检察官自主退庭法律后果论——从刑事诉权理论之视角一、问题的提出事例一:某市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害人之代理人就如何确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产生争议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被害人之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害人代理人意见产生强烈冲突,公诉人请求审判长阻止代理人对案件性质发表意见未被采纳,遂未经审判长许可愤然离庭,导致全场一片哗然,审判无法进行
事例二:某市检察院一起自侦案件,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罪
庭审中,公诉人的举证遇到了辩护人强有力的抗辩,坐在旁听席上的检察院起诉处处长不停的给公诉人递纸条,遭到辩方的抗议后,起诉处处长一怒之下,要求公诉人中途退庭,公诉人随即离开法庭,审判长随机应变,宣布休庭
检察官作为公诉权的行使者,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案件的追诉权,以认为经过侦查、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为理由,对被告主张刑罚权,请求法院审判,从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庭审程序吸收了英美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要素,使得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强,而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方面的主导性则大为降低
面对审判方式的变化,检察官的诉讼角色也需要改变,在原来的审判方式中,检察官几乎普遍有一种心理:在提起公诉并将全案卷宗移送法院后,调查证据,查清事实真相的责任更多的被法官包揽
但是新的审判程序要求公诉人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同时调查职能的削弱也导致法官一般不再与辩方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检察官不得不直接面对辩护方的抗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激烈对抗和争辩不可避免
而刑事诉讼法有关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罪名不能成立时按无罪处理的规定,又使得检察官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