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收入【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收入部分,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共七条
本章的主要内容为收入的定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的构成及确认和计量、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划分
【准则原文】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解读】本条是关于收入的定义和收入的分类的规定
条文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是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债权人如银行收取利息和本金的主要来源
因此,收入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对象,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重点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收入,实际上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界定的:一是按照收入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分为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货币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以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具体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通常按市场价格来确定收入金额
市场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场所,商品在市场上通过交易价格发现自身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