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请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检查,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京国税函[2005]4号2005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3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二、关于重组前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问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凡在重组生效日前(含重组生效日)税务事项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均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承接并履行相关义务。据此,同时考虑到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不具有纳税主体地位,无法就地补缴税款,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规定扣除的呆帐损失项目,如不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统一进行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其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逐笔进行审核认定,按规定进行处理。?三、关于工资扣除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9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为方便纳税人,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先据实扣除;年度终了汇总后,如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工效挂钩标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4]1229号2004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中国船级社合并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109号)。现将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并签发证书所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了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精神,对这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4年1月1日起,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船级社所属各分支机构,凡实行非独立核算,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并入中国船级社在北京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四、由中国船级社统一纳税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国税函[2005]9号2005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