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检查,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京国税函[2005]4号2005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现对上述新设立的3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组前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问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凡在重组生效日前(含重组生效日)税务事项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均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承接并履行相关义务
据此,同时考虑到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不具有纳税主体地位,无法就地补缴税款,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规定扣除的呆帐损失项目,如不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统一进行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其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逐笔进行审核认定,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工资扣除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