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历史改革及发展趋势自1985年实行全面的出口退税以来,出口退税政策越来越完善,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出口退税管理越来越严密,实现了用计算机网络审批退税;出口退税规模越来越大,1985年的不足20亿,2004年达到了4200亿,20年累计退税14123.6亿元,增长了210倍。虽然有不可比因素,但快速增长是一个不容争论的事实。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1985年出口为273.5亿美元,2004年为5933.7亿美元,增长了近22倍。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拉动作用。为了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的重要性,了解出口退税的历史改革情况,准确领会出口退税内容的实质,便于各位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将出口退税的历史改革及发展趋势,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一、我国出口税收的历史沿革(一)出口退税的概念及其原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是我国流转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己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世贸组织继承了这一条款。这里所说的国内税和税捐,是指间接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税法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但其税负不得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负。同样,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对该国产品实行报复措施。由此可见,“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是为国际所公认的。出口退税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和接受,主要是:(1)公平税负。由于各国税制不尽相何,导致出口产品成本的含税量不同。实行出口退税,进口国按本国税法征税,可解决这一问题,使出口产品能和进口国国内产品在税收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2)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内销售、消费的货物,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应该按照国内税法征税,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出口产品由于是在进以国销售、消费,进口国为了体现其主权,不论该产品是否退税,都要按其本国的税法征税。实行出口退税,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更重要的是它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形成1、改革开放前出口退税制度(1)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在税收方面,中央指示要废除苛捐杂税,建立新税制,增加收入。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进口货物要征收货物税,但对出口货物未作退免税规定,而是按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为了奖励输出,多创外汇,1950年12月21日,修订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的产品为出口无利的产品,退税幅度有3个:退产品的全部税款;退产品的一半税款;退原料的全部税款。(2)1958年简化税制,实行工商统一税后,由于当时国营出口贸易是盈利的,退税与否只是涉及财政内部的税利转移问题,为了简化手续,对出口产品不再退税,对其他成分企业的出口,从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出发,也不再退税。(3)1966年前后,我国外贸出现了严重的亏损,出口退税得以恢复发展,按平均的工商统一税负8%及出口额计算税款,由财政部统一退付给外贸部。(4)1973年,由于受文革的冲击,全面试行工商税,简化了已经十分简化的工商统一税,对进口不征税,对出口也不退免税,外贸盈利上缴,亏损补贴。这一办法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完全割断了税收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关系,给此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后果。2、改革开放后出口退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出口退税作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一是1979年后开始下放出口经营权,允许工业部门和地方经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