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收优惠管理9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一、业务概述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查验资料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2.审核、录入资料(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3.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二)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1.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2.实地调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有关资料归档。95.车辆购置税减免税1.纳税人申请免税一、业务概述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