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粤环〔2008〕6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污染源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八年五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监测质量管理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6月2日印发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通过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污染监督等环境管理重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为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比性,需要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二、基本原则(一)以国家现行的污染源监测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为指导,结合我省工作经验,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二)以实施污染源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为基础,以加强现场采样的质量控制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我省污染源监测工作质量。(三)以监测单位的自控为主,以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外控为辅。(四)除上级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测核查,或者经审核判定监测数据无效需要进行重新监测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总量减排监测等各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三、机构及职责(一)省环保局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污染源监测工作,授权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省污染源监测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二)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对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全省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的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三)为加强我省污染源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成立全省污染源监测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质保质控工作。(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本辖区纳入本方案监测范围的污染源(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除外)监测及其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工作,对报出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做好辖区内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的污染源监测。(五)各地环境监察部门应和监测站联动开展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工作,在监测站开展现场监测的同时环境监察部门应同时检查和记录企业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用水和电量、燃料灰分和低位发热值等信息并提供给监测站,并配合监测站进行污染源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四、适用范围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市控重点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各地重点关注的其它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总量减排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按本方案执行。其他类型的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各类污染源的具体名单根据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五、依据的文件和技术规范(一)相关文件。1、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方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4、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总站源字〔2008〕14号);5、“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方案(总站综字〔2007〕81号);6、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总站源字〔2007〕181号);7、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总站源字〔2007〕148号);8、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总站源字〔2007〕148号)。(二)技术规范。1、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