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电视)制版权转让合同委托代理人:制片人:一、作品的名称: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四、交付作品的日期: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元;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纳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六、转让的权利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以下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3.以电影(电视)方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4.以电影(电视)方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5.以电影(电视)方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字数)或连载方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1.该作品系作者本人创作,同时本人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进犯别人版权的内容;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别人的内容;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别人公开表演;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正权的范围限制: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标题、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假如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场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场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那么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
假如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