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做好广大城镇参保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配套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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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要求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二章就诊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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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六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八条甲方应为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