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文件粤会职改[2005]2号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广州、深圳不发),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以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广东省(不含广州、深圳)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简称省高评委会,下同)。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540)。二、申报评审时间、地点(一)2005年度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5年10月24日至2005年11月4日,共10个工作日。因2005年我省实行考评结合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至申报材料受理间隔时间短,同时为保证2005年评审工作顺利按时完成,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逾期申报材料,因此,广大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且需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评审材料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室,以免延误申报评审。(二)2005年度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地点为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三)省高评委会评审时间为2005年11月至12月。三、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必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行政、事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二)思想政治条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三)《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四)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3、符合条件的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原取得副高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原取得中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二年,方可申报评审。财会岗位工作年限可按变换工作岗位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的财会工作年限累计。(五)外语条件。1、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1)取得1997年以来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2)取得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3)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4)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1)获得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3)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