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说明一、本制度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工程处、工区等)、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机械运输部门(如机械站、运输队等)、材料供应部门等单位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仅限于本部门直属企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施工企业所属从事工业、商业等其他生产经营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需要执行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应先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四、企业的收益和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
本期内实际发生的应属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五、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致
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
如需改变,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七、会计科目1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各部门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