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扶持村级经济发展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村级集体资产的收益水平,根据《中共行区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XX县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委发]13号)、《行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资委集8号)文件精神,结合镇实际,就盘活使用镇村级集体闲置资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村级集体闲置资金的定义本意见所提村级集体闲置资金是指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收益结余资金,不包括非集体所有和个人资金,同时该资金的投资使用必须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
(以下简称“闲置资金”)第二条管理主体村级集体闲置资金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闲置资金管理的主体,行使对闲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权,并接受成员(代表)与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全集体闲置资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监管部门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行使对村级集体闲置资金盘活和使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职能
第四条使用范围村级集体闲置资金用于镇镇属集体全资公司购置有增值潜力的不动产或者投资稳定的、有较高收益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使用方式以合作方式同镇属集体全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确定固定收益率,年收益率不低于10%,期限为3~5年
第六条操作程序㈠集资办收集投资项目资料
㈡集资办向有闲置资金的村发布信息
㈢有意向的村必须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做好投资项目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1页共2页㈣向集资办提出申请,附讨论通过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在申请报告上盖章
㈤集资办审核通过后,召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属集体全资公司双方协商,经双方讨论一致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集资办为监管方,镇资产经营公司为担保方
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因撤队撤村需进行资产处置时,村可以终止协议,收回本金,但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使用方,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