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我行特色产品的竞争力,根据总行《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指在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保理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授信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的特殊授信方式
该类型授信主要适用于卖方与特定买方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第三条本业务模式仅适用于有追索权明保理
第四条叙做“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适用于主体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资产风险分类应在正常五级(含)以上;适用于自偿性贸易融资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评级在A+级(含)以上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融资管理,根据企业主体资信、抗风险能力、收款记录和应收账款池结构安排和付款人的付款风险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融资方式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方式
第六条为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操作,各分行贸易融资审批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国内保理业务审批岗,并安排熟悉该项业务的专业人员重点参与该项业务的调查、审查和制度完善
第二章融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适用原则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除须满足《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十三条规定的保理融资原则外,还需满足以下原则:(1)买卖双方均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且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交易关系;(2)对于我行认可的买方,卖方同意将与之在一段时期内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第八条关于账户开立的要求1、国内保理回款专户(1)、在我行叙做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要求在我行开立以卖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