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单位: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③《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第三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④《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及调整(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2号),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负责税收宣传
3、负责地方税收、教育费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