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实践与思考宁夏税务学会课题组内容摘要:为了适应建设服务型、效能型税务机关的客观要求,营造和谐税收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本文站在现代税收理念的角度,依据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维权职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宁夏实际,比较系统地研究分析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路径、方法和策略。主题词:保障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合法权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得利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体分三类形式:一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与生俱来,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二是税收法律规定属于纳税人自主行使的权利,如税收减免申请权、委托代理权等;三是由于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的属于纳税人的权利,如索取完税凭证权、接受纳税服务权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是国家税收与公共税收、权利税收与服务税收的辩证统一,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就应当得到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护,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本文通过对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意义的认识、宁夏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实践,通过深入分析思考,探索做好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方法和策略,努力实现共建和谐税收的目的。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收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1.《税收征管法》在维权方面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方面唯一一部经过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典。《税收征管法》主要从参与行政管理、税收征纳关系确立、税收司法活动、纳税人权利主张等几个方面对纳税人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规定。这些“硬性”规定,对如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哪些环节保护提出系统规范地要求,对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法公正公开、廉洁奉公、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监督等方面均做了具体规定,明确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两不得”规定,有效防止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税务人员的侵犯,反映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是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核心思想。2.《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使维权工作更加具体化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号公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系统阐述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享有的14项权利,一是知情权;二是保密权;三是税收监督权;四是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是申请延期申报权;六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是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是委托税务代理权;十是陈述与申辩权;十一是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是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是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是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这14项内容实质是办理涉税事宜时保障纳税人权力的具体化,是纳税人合法权益链条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首次把纳税人与权利进行了有机链接,促使纳税人从单纯的义务本位的“纳税意识”逐步向权利和义务并重的“纳税人意识”转变,从而发挥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度持续提高的作用。(二)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和做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税制改革运动几乎影响到每个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个体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个国家的重视。1977年澳大利亚发布《纳税人宪章》;1985年加拿大发布《纳税人权利宣言》;1988年9月29日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外国出版俱乐部”正式成立一个非盈利的社团组织——世界纳税人协会,2000年更名为国际纳税人协会,协会注册于瑞典。2009年底,该协会共有34个国家的39个成员组织,在布鲁塞尔、巴黎、斯德哥尔摩和华盛顿特区都设有办事处。国际纳税人协会已经成为协调政府降低税负、减少浪费、维护全世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统一战线。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税收工作、特别是纳税服务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样也反映出世界各国在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的成果。它体现出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1.体现了公共服务的理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了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