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国家税务局开具税务凭证项目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一)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由收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应由收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为我国境内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二、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