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市财政资金)一、“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简介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专项资金。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营出口或委托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产品;近两年具有出口实绩。(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组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二)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三)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在10家以上,其中:80%以上企业符合上款规定的申报资格。■已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三、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审核流程凡符合《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外经贸〔2007〕89号,附录1)规定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条件的企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即可根据每年度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整理相关凭证资料,向各镇(街)外经部门提交,各镇(街)外经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务审计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市财政局一般于2-3个月内复核审定后再拨付到有关企业银行帐户(见附录3: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审核流程示意图)。申报资料常年受理,每年度完成的项目最迟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前申报完毕。四、支持项目内容、标准及提交资料等(一)企业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公务费指经济舱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2、资助标准: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公共布展费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补助,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企业境外展览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http://www.dgboftec.gov.cn/form_download/index.html“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组展单位文件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5)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6)参展人员机票(要反映机票金额,如不能反映需提供购买机票发票或有关证明)(7)护照出入境签署(8)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9)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10)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11)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4、注意事项:展览合同、布展合同要明确展位费和布展费等项目金额;机票金额要明确;出国人员护照出入境签署日期要清晰并用笔注明;公杂费、食宿费等最多支持七天的费用,不需提供单据;以上所有资料复印盖章,一式三份,上报两份,自留一份;纳入资助范围金额超过1万元的费用项目,要求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进行支付;委托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须提交:有关委托证明复印件、境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等,境外关联企业限于以下几类企业: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中一名股东与境内委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