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质监字[2007]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预拌(商品)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