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与中国的公积金——政策性住宅金融的国际比较2000-10-28经济研究所汪利娜住宅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之一,也是衡量一国经济和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宅问题,各国政府无不积极地从住宅融资入手,通过改善住宅抵押信贷的条件,来提高居民住房的供给与消费,因此,各种政策性住宅金融应运而生
从理论上讲,所谓政策性住宅金融,是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的,以利息、期限和可得性的一定优惠为特征的融资活动
其要点有三:第一,它服务于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第二,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回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动相区别;第三,在有条件让渡资金的过程中可以提供优惠,这种优惠可体现在财务上,例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也可体现在期限上,例如为某些产业提供期限较长的资金;还可体现在资金的可得性上,即让住宅的生产与消费得到充实的资金供应
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都是具有上述特征、承担政策性住宅金融服务的机构,并具有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主、低存低贷、封闭式运行的共性,但是,两者在监督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等方面的差异却使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相径庭
本文将对这两种政策住宅融资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可行建议
一、经济管理体制的差异在德国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中,住房储蓄银行是依据政府特定的法律而设立专门从事个人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
尽管它具有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的责任,并享有政府的多种优惠,如为住房储蓄者设立的储蓄奖励金、资产积累奖等,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并没有改变它独立的金融企业的法人地位,而公司制是德国住房储蓄机构普遍采纳的一种组织形式
这种经营管理体制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公司法人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具有以股东出资形成公司法人的财产,并以此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