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2000版)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2000版)委托人:拍卖人: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制定二年九月使用说明1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接受的拍卖委托业务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细心阅读此文本各项条款
“(1)、(2……”)后的内容为选择适用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实际情况,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展选择
填写《拍卖标的清单》务必注明各项内容的单位
“”“”争议处理方式条款中仲裁、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同时仲裁条款应写明选择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不得以保密商定的事项对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假设对文本条款进展补充、修正可另附附件,附件为此文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按照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材料,说明明白或应当明白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评估鉴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展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展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情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拍卖期限及地点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展拍卖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假设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保管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