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
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
在古代,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多采取“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
到近代、现代,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
对其可从不同的角度,作如下分类: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
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2)约定财产制
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但前苏联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则不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法定财产制是惟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在允许约定财产制的国家,立法内容不尽相同,有详略之分和宽严之别
从立法限制的程度看,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立法既未设立几种财产制形式供当事人选择;也未在程序上作特别要求,如英国、日本等国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