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0年第158号【颁布时间】2010-7-8【实施时间】2010-7-8【正文】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0一0年七月八日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除外)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
各县、河口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及业务指导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城市管理、人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应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