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学》经典案例全集1.财政法案例1
1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案情摘要】1998年上级拨给某县民政局40万元求灾款,该局挪用18万元办企业
1999年,上级又拨给救灾款50万元,该局竟挪用41万元投资办企业
两年总计挪用59万元
市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对其进行了查处:(一)追回被侵占、挪用的救灾款59万元;(二)对民政局通报批评;(三)建议对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法律问题】挪用救灾款应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拔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某县民政局两次挪用救灾款项,且挪用数目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市财政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其处罚是正确的
2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进行行政处罚【案情摘要】S省财政厅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某公司将外市某经理部交来的1998年的鱼粉差价款150万元,长期挂在往来帐上
1998年年底,注册会计师龙某在公司经理刘某的指示下,在上交的年度会计报表上,为逃避上缴,对将该鱼粉差价款150万元划回原单位
财政厅认为:龙某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未加拒绝,故处理如下:对龙某予以警告,对该公司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另案处罚
【法律问题】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