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辽地税发〔2003〕1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印发土地使用税规程通知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征管处、法规处、涉外税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3年10月27日印发打字:王中校对:财产与行为税处于群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确认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包括在开征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不在上述区域内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城市(含县级市)市区是指在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
第六条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行政区域
第七条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