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各类事业之分类及安全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1-26【正文】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各类事业之分类及安全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经济部主管之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及高压气体各类事业(以下简称各类事业),其安全管理除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外,并应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危险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
公共危险物品之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备注:附表请参阅总统府公报第5801号14-16页)第3条本办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一在常用温度下,表压力(以下简称压力)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压缩气体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时之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压缩气体,但不含压缩乙炔气
二在常用温度下,压力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压缩乙炔气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时之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压缩乙炔气
三在常用温度下,压力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气体或压力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时之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气体
四前款规定者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时,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气体中之液化氰化氢、液化溴甲烷、液化环氧乙烷或其他于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所指定之液化气体
前项有关锅炉及其导管内高压蒸气、铁路车辆空调设备内之高压气体、船舶航空器矿场带电设备核能设备等之高压气体于其他法规已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4条经营公共危险物品各类事业,其分类如左:一实业用爆炸物业:指制造、贩卖或储存实业用爆炸物之事业
二爆竹烟火业:指制造、贩卖或储存爆竹烟火类物品之事业
三液体燃料业:指制造、分装、贩卖或储存煤油、汽油、柴油或燃科油等燃料之事业
四制造、分装、贩卖或储存前三款以外公共危险物品之事业
第5条经营高压气体各类事业,其分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