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执行标准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
逾期3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2
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
逾期3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2
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