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14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第1页共5页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当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