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8]389号【发布日期】2008-06-26【生效日期】2008-06-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的通知(建办城函[2008]3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XX省、XX市市政管委、XX省市容管委,XX省建设和交通委员会、XX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6年,原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了检查和等级评定。2007年2月,下发了《关于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城[2007]32号),对检查和等级评定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检查各地垃圾填埋场整改落实情况,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我部决定对全国2006年后新建和未达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和复核范围1、2006年全国检查被评定为iii、Ⅳ级生活垃圾填埋场。2、2006年未参与评定及2006年以来新竣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二、评定和复核时间安排第1页共3页此次评定复核分自查整改、省级检查评定、部级审核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7月底前,自查整改。第二阶段。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省级检查评定。第三阶段。200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部级审查。三、评定和复核方式第一阶段由各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的要求,督促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认真做好自查整改,确认达到标准的报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第二阶段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符合Ⅱ级及以上标准的申请部级审核,不符合的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省级检查评定后,要对本省(区、市)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有关措施建议认真总结形成总报告,报我部城市建设司。第三阶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组成专家组,依据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检查评定手册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进行现场审核评定。四、有关要求(一)评定和复核结束后,我部将通报评定和复核结果。评定和复核结果将作为“国家园林城市”评选和复查以及“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的重要考评内容。(二)被复核城市和单位应认真配合评定和复核工作,提供翔实的运行数据和技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三)要认真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纪念品和有价证券等。考核人员和专家要认真负责,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考核标准。我部城市建设司将设立举报电话,对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第2页共3页实,将严肃处理。五、申报资料各地接受复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附件1-3电子版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下载)一式两份,并以数据光盘形式提供电子版一份:1、《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附件1)2、《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内容统计表》(附件2)3、《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和认定报告》(附件3)4、各垃圾填埋场照片资料(包括全貌、主要工艺设备等)六、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人:杨海英谷永新电话:010-58933434,58934756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联系人:陶华肖卫电话:010-68002664,68006457附件:1、《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表》2、《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内容统计表》3、《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和认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