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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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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生学年论文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法律学院法学(民商法)0906班0901011303仲剑云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完善的进程中,金融市场也异常激烈。我国金融业已经从分业经营慢慢转向混业经营,但与此相对的是,对于金融产品的监管模式的改进却没有跟上金融业的蓬勃发展。近几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机构监管的不足和缺陷越来越明显,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两者分别代表着对不同的金融产业发展模式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理念,理应没有好坏之分。但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我们认为功能性监管体制更符合当今中国金融体系的设计和发展。一、问题的提出所谓的金融理财产品是指由我国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所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购买金融产品,在约定期限内,获取一定利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类理财产品。其产品种类日渐多样化,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户理财)、信托投资产品等等。现今综观整个金融市场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产品种类日趋多样,受托机构日益复杂。由于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和成熟,人们趋向于将自己的钱财投入金融市场以求保值增值,这从客观层面刺激市场以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消费群,也同样滋生了更多的专业受托机构金融代为金融投资理财。2002年初,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北京、天津一上海、广州4大城市800人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人希望金融专家为自己提供理财服务。某网站调查显示:78%的个人愿意接受专家顾问意见然后自己理财;25%愿意接受委托理财服务;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理财顾问费。巨大的潜力市场为各种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表一显示的是我国多样化的受托投资机构与资金理财产品:理财受托主体产品资金主要投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类资金信托股票、基金、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债券、基金、股票(一级和二级)、货币市场、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理财计划划;外汇个人理财计划货币市场、银行协议存款款外汇市场套差、国际金融衍生生品交易、短期外币债券买卖、国际资金拆借、国内B股买卖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投资连结性保险基金、国债和金融债、股票(二)产品法律关系不清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学术界的焦点之一。关于金融理财产品究竟属于代理、信托、借贷等哪一种法律关系,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同金融产品的法律依据、监管审批要求等各方面也不尽相同。表二显示的是我国部分金融产品的发行与监管的相关规定。产品性质法律依据监管者审批报备起点是否允许保本、收益保底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审批每份合同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否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审批限定性计划,单个客户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非限定性计划,单个客户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否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审批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保证收益类审批,其他审批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其中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人民币5万元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审批无是从该表中可以看出,对于种类多样的理财产品,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往往可能造成监管职能的冲突、重叠,和遗漏。比如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从其外观上而言是借贷关系(如定期存款),但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实质上是理财。这类产品在未获得利率管理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超出同期限法定利率上限向客户进行公开或隐性承诺(主合同外,再以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有关存款利率的规定,同时又规避个人理财的最低投资额要求1。(三)投资者相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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