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厅直接管理的公路重点工程及委托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省公路管理局代厅管理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其他工程(包括BOT项目)参照执行。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应依据本细则认真履行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肃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落实各环节工作责任,惩治违规变更、抑制不合理变更、鼓励优化变更。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同时应满足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主体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超过批准工可研估算10%的;7.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方案调整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或路线平面或纵面线形调整长度小于2公里,但采用了低于该路段原批复技术指标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100米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超出了设计文件中推荐的各类方案的;4.路面结构类型及路面宽度和厚度发生显著变化的,包括主要筑路材料标准,粘接结合料标号,重要添加剂使用和掺配比例发生显著变化的;5.特大桥的建设、安装方案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工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小桥数量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以及服务标准降低的;8.分离式立交包括通道桥数量发生变化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及通行标准降低的;9.监控、通信及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或服务标准降低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增减、位置调整超过3公里的、规模变化超过10%及使用功能发生显著变化的;11.重点工程及国省干线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含300万元);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㈢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批与退回及申报制度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已批准的设计变更除存在安全隐患和降低使用功能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再次变更的,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及审批。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批准初步设计的单位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批准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核定。㈠公路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向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㈡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议,其他参建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原设计单位可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提出的变更建议,原设计单位必须签署明确意见。㈢任何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均应视变更的内容、规模以及性质酌情组织各参建单位现场踏察,并形成现场会议纪要。第八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受理。设计变更建议书的格式、文件组成见附表一。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