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厅直接管理的公路重点工程及委托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省公路管理局代厅管理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其他工程(包括BOT项目)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应依据本细则认真履行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肃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落实各环节工作责任,惩治违规变更、抑制不合理变更、鼓励优化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同时应满足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
特大桥的数量或主体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
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超过批准工可研估算10%的;7
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
路线方案调整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或路线平面或纵面线形调整长度小于2公里,但采用了低于该路段原批复技术指标的;2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100米的;3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