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第132X章食物业规例八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X章食物业规例的主要内容
(b)(由1978年第181号法律公告废除)(c)身为于食物业运作中在食物室或在端送食物的房间内工作的人或身为处理未加掩盖的食物的人,而─(i)没有遵从根据第24(2)条提出的规定接受身体检验;或(ii)没有按该款条文所载的规定终止在任何食物业内工作或终止参与任何食物业,即属犯罪
(2)如第15、16或27条的任何条文遭违反,则与违反该条文有关的食物业的持牌人即属犯罪
(3)任何人犯本规例所订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如下,又如该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可按法庭就所提出的证明而信纳属该罪行持续期间内的每一天,另加罚款如下─(1999年第78号第7条)(a)如属第29、30(1)、30A或31(1)条所订罪行,则第5级罚款,监禁6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900;(1995年第454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71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20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5号法律公告)(aa)如属第30(1A)、(1C)、(1E)或(1G)、30B或30C(1)条所订罪行,则第4级罚款;(2001年第265号法律公告)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b)如属第(1)或(2)款所述的任何其他罪行或第5(5)条所订罪行,则第3级罚款,监禁3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300
(1978年第18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91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第132X章第36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