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序号名称文件号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申报期财务列支报送资料地域范围1地方教育附加《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1%与“三税”申报缴纳期一致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上门申报的报送纸质申报表《地方各项税费金通用申报表(一)》
网上申报报送有营业税的单位报送:《营业税、城建税、教附、地方教附、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表》,无营业税的单位报送《地方税通用申报表》全市范围2防洪保安资金通政发[1992]95号,苏政发[1996]46号,苏地税函[2002]84号,通财综[2008]24号商品批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营业收入×0
5‰月后十五日内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增设“防洪保安资金”明细科目列支
上门申报的报送纸质申报表《地方各项税费金通用申报表(一)》
网上申报报送《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南通市市区工业、交通、建筑安装、餐饮、商品流通零售、邮电、通信、供电及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收入×1‰(“三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营业收入)月后十五日内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