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消防条例》《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所有住宅小区、家属院适用本办法,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县本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1页共10页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维护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其所服务场所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服务措施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运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查,填写自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