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节重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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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2)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这里的财物应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本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不成立本罪,构成受贿罪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旣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