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征收与优惠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征管(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1、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2、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3、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4、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预缴计算1、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2、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3、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4、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5、预缴计算分摊比例时,三因素即收入、工资、资产,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数据
6、实例讲解跨省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相关资料机构名称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三因素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