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初探一、夫妻股权的属性及其特征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中尚无“股权”一词,取而代之的有“出资额”、“注册比例”、“投资比例”、“投资权”等。夫妻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而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准确把握夫妻股权的法律性质,是依法分割夫妻股权的前提。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它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其客体不是特定之物,而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股权的产生基础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股权的本质是“源于股东所有权的新型的物权性权利。”①因此,依照“一物一权”定理,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后,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而夫妻不再享有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即转化成股权,原先所享有的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权随之消失。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尽管合伙企业中,股权与财产权紧密联系,夫妻股权中具有浓厚的财产权痕迹,但夫妻共有财产一旦投入其中,便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了。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夫妻股权与财产所有权虽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具体行使共有权的主体存有区别,这在记名股权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记名的股权证明一般只登记夫妻一方,所以夫妻股权的行使通常只归于登记的一方,另一方无法直接行使。即使是不记名的股权凭证,在实际生活中,其股东权也大多由夫妻一方的行为而得以实现。而通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之间互有特殊的代理权,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虑比较自由地处分财产。夫妻股权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其让与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至于股权究竟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学术界仍有争议,但都不否认股权凭证所反映出的企业与股东之间一定的债的关系。换言之,股权具有一定的相对权属性。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转让,要受到企业或其他股东积极行为的协助。二、夫妻股权分割可成为离婚案件中一项独立的从诉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中不应一并处理夫妻股权的分割,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而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与纯粹的财产权不同,它既包括以财产权为内容的自益权,比如利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也包括以管理权为内容的共益权。再则股权的分割要涉及到企业或其他股东的益,处理的难度大,时间长,不利于主诉的及时解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妥。首先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能作狭义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接受没有特指给一方的继承或赠与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②股权中固然含有非财产性权利,但其中的主要内容还是财产性的权利,入股作为一种投资行为,目的在于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收益”。这种基于夫妻股权而实现的收益当属于夫妻的“经营收益”范畴。因此把夫妻股权分割作为从诉,一并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再则,股权的分割固然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股权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作为离婚案件的从诉处理,可能不利于离婚主诉的尽快解决。但不能得出不处理的结论。事实上,有些夫妻财产或债务的处理也十分复杂,但婚姻法并没有因此而废除离婚时的财产、债务分割制度。更何况实践中,确有一些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意见一致,本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纠纷,只是由于股权分割上存在分歧,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一并处理,显然没有道理。不过,将夫妻股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部分,也有不妥。由于夫妻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权或债权,司法处理的要求和方法不同。因此,在夫妻离婚时,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