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概述本次租赁准则是对2001年1月1日实施的原《租赁》准则的修订,此次修订的内容并不多,修订之后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为:1
新准则明确了租赁开始日的定义,认为租赁开始日是"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改变了老准则指南中规定的"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同时新准则还提出了"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新准则将所有的账面价值基础变更为公允价值基础
对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做了变动,对第三条变更为"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对第四条中的以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变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4
新准则规定,对于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即予以资本化
在旧准则中,将该部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和当期的融资收入,删除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新准则规定,出租人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在原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基础上,应当再加上"初始直接费用",改变了旧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系统讲解第一部分总则1
定义准则第2条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使用范围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3)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部分租赁的分类一、分类时点本准则第4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