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规定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
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
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第九条所有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