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书申请人
集宁区商贸信息有限公司,经理蔚儒,住集宁区解放路41号
被申请人:集宁区人民法院,负责人:住集宁区恩和路西段
因不服内蒙高院20XX年4月20日作出的(20XX)内确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20XX年12月30日特快专递寄到)
依据新的国家赔偿法第25条,申请内蒙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事项决定由集宁区法院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事实与理由位于XX县区城近3万平米土地和8千多平米的房产,所有人宝辰公司先将其中一半(有产权的40%,免费使用和公用的10%)当时双方商定原则上各家一半)出售给我方,购房款交清后,对方拒绝过户,并未经我方同意偷偷整体抵押给银行,借款190万加利息共220万,无力偿还,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拍卖该抵押物时,我方发现,提起诉讼,要求过户
市中院受理后,我方马上向集宁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10份
该院收到后执行员口头答应:停止拍卖,等待判决
但停了四个月,在诉讼过程中继续拍卖,流拍后只变卖了115万元,而法院委托的按折旧法的鉴定价为350多万(有卷中证据裁定书为证),明显是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且故意违返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102条(3)项,直接导致内蒙高院二审认定购房合同有效,且我方已交清购房款,但该宗房地产的买卖已无法继续屡行,违约责任在宝辰公司
只好判决解除合同,由宝辰公司返还我方购房款和利息80万元(有卷中证据高院判决书为证),而宝辰公司连银行欠款都还不清,哪里有钱还我们
因此,本次违法执行违法变卖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国有资产损失120多万,我方损失按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元
我方依法向市中院申请确认集宁法院执行违法,市中院以执行过程与我方没有利害关系,同时没有损害事实发生为由,第1页共2页决定不予受理
我们又向高院申请复议,高院又以我公司“不具备赔偿确认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为由,复议决定维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