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案例评析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案例1-1】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4年3月6日,因家庭予盾,双方发生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李某发现轿车被卖,找刘某要车,遭拒。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任务】根据上述案情和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①李某和王某对桑塔纳轿车的所有权的性质;②刘某取得该轿车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案例评析】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因此,该轿车为李某和王某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否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该财产是动产并且第三人取得时善意、有偿,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刘某受让该轿车时,不知道王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并且支付合理价格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轿车的所有权。【案例1-2】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随后,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任务】根据案情和债的相关制度分析:①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成因;②张某与轻生女子在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案例评析】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而,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但是,如果该女子自愿给予张某一定数额的酬金,法律亦不禁止。【案例1-3】公民李某委托新东安画廊经理程某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50万元。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以李某名义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以50万元购买其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10天后,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任务】根据案情和代理制度分析李某、程某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例评析】在本案中,程某接受李某的委托,在李某的授权范围内,以李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购买其“春色”油画的协议。李某、程某和张某之间构成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李某是被代理人即本人;程某是代理人;张某是相对人即第三人。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