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五稿2010
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发〔〕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保发〔2009〕1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镇街保障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1与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级社保机构具体承担市内四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业务经办职能
区(市)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保